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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人文社会高等研究院&博雅学院学生出国(境) 交流学习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9-09-18   | 来源:   |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学生国际视野,鼓励和支持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根据《重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由学校、学部或我院推荐或组织的各种长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参加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按照《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博雅学院学生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试行)》(重大高研院博雅联发〔2017〕6号)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助奖励类别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主要包括以下资助奖励类别:

一、资助类别:

1.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交流学习: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交换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攻读学位等。

2.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1周以上3个月以内的短期课程学习项目、寒暑假短期交流访学项目、社会实践等。

二、奖励类别: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IELTS)、托福(TOEFL)、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德福考试(TestDaF)、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法语水平考试(TEF)、法文水平考试(TCF)、日语等级考试(JLPT)、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等。

第三章 资助奖励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学术能力;

(四)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以优良成绩圆满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

(六)申请人未获得过国家留学基金或国(境)外大学/机构等全额奖学金资助;

(七)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交流学习,学院资助原则上为部分资助,资助标准上限如下(单位:元人民币):

欧美大洋洲地区:10000/生·学期;

亚洲(含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地区:5000 /生·学期

第六条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部组织的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并获得校内资助的,学院不再资助;参加学院组织的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的,学院根据学校拨付给学院的项目经费决定资助额度。

第七条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全额奖励标准的,学院按考试报名费1:1给予奖励;成绩达到学校资助50%报名费标准的,学院按考试报名费用的一半给予奖励。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生申请各类出国(境)项目资助程序如下:

1.参加各类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在出国(境)前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出国(境)备案。

2.获得学院备案的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的1个月内(节假日除外),将《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博雅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相关票据、护照(通行证)出入境记录、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修读证明、成绩单、学习交流照片等相关材料提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核,逾期而未提出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3.学院根据申请人项目完成情况,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统筹考虑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拟资助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审定。

第九条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报名费奖励申请一般每学期开展一次,具体事宜以学院通知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学生在同一学习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学院同一类别的资助奖励。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反学校和学院关于项目管理以及在外交流期间相应纪律规定的,学院将视情况扣减其资助额度或撤销其资助奖励资格,并视情节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如已获资助奖励,须退还其部分或全额资助奖励款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博雅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高研院&博雅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doc


  • 附件【附件1:高研院&博雅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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